建设工程合同违约的预期利益损害赔偿探讨
摘要
关键词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预期利益;损害赔偿
正文
引言
各类建筑工程在推进中,部分情况下会受到主观不可抗因素的影响而产生违约问题,进而诱发资金层面的纠纷,由此要对这部分所涉及到的法律内容予以充足重视,通过引入各类调节方案的方式,来达成利益损害赔偿方面的探究。由于预期利益属于合同履行之后所产生的利益,因此将各类法律内容应用到其中,可以进一步提高制约效果,降低违约事件出现概率的同时,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全方位保障。由此,对工程施工合同违约的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展开研究以及分析,是为建筑工程的现代化发展提供优质助力。
一、建筑工程当中合同违约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形成原因
(一)资质审核不到位
部分单位在正式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之前,没有将资质审核的工作落实到位,使得施工合同的主体审核与工程实际需求之间存在有较高的差别,承包商以及分包商的资质达不到工程建设的所需标准。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工程在推进到特定流程时会产生承包方因自身能力不足或者无力承担后续建设任务的情况,选择将工程交给其他分包商来进行建设,进而诱发合同违约、工期超时等问题,不利于建筑工程的现代化发展。
(二)前期拟定合同当中存在有缺陷
建筑工程所涉及到的合同需要建设双方进行全面协调后制定出最终合同版本,如果在拟定过程当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便存在有缺陷,则会进一步增加合同违约的概率,降低工程建设的实际成效。其中相对具有代表性的是没有明确工程工期、工程建设量、工程拨款数额等等。这类情况会使得部分建筑企业在施工当中会忽视工程的整体造价,将劣质材料应用到其中进而诱发工程合同的违约问题。
二、预期利益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划分
(一)预期利益与可得利益的关系
不管是从《民法典》相关内容当中进行解析,还是从学术界讨论方向上来进行研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事件当中所涉及到的预期利益均被包含在违约损害的赔偿范围当中,其中所具备的实际内容以及建筑工程具体损失能够将其看作判定补偿性违约金是否符合赔偿标准的基础。由于可得利益与预期利益之间有着相对较多的差异,因此也诱发了相对较多的探讨以及研究,怎样去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问题的损失赔偿标准也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来看,可得利益与预期利益之间并没有非常实质性的区别,从形成要素上来分析,预期利益与可得利益相比较而言有着更为显著的特性:首先强调“预期”的相应概念,在利益内容在违约行为出现时虽然没有发生,但是本身具备对应的预知性;其次是强调时间节点当中合同双方在合同内容履行方面的因果关系。
(二)预期利益与信赖利益之间的关系
从我国《民法典》当中针对合同违约责任落实方面所涉及到的各类条款当中能够明确,这部分内容在设立方面,主要是运用信赖利益赔偿的方式来帮助损失方减轻损失问题,最大限度地转变回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没有解除,则此时所涉及到的利益赔偿请求权是否具备有应用效益同样可以从信赖利益的角度来展开解析。这是由于信赖利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当中所涉及到的内容多数会集中在支出费用以及成本消耗这方面,由此可以将其划分到履约准备成本的范畴当中,此时的预期利益则属于完成合同履行工作后所能够获取到的利益内容。
三、建设工程合同违约的预期利益损害赔偿的内容思考
(一)当事人约定的相关内容同样受到法律管控
相关工作者在对建筑合同当中所涉及到的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工作展开相应研究时,如果想要强化这部分内容的推进成效则需要全方位尊重当事人的实际意愿,倘若目前依照合同内容以及双方约定所得出的预期利益受损金额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并且这类偏差适配于证据证明方面的内容,则需要相关司法工作者对这部分内容展开对应的救济工作。
在具体的救济工作推进当中,首先要依照前期双方所约定的具体合同内容来明确具体的赔偿数额,如果赔偿数额低于实际所造成的损失,则需要补足超出的部分;其次是约定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赔偿数额,工程所属方同样能够向法院提出对应的请求从而实现高效率的调减工作。如果工程所属方存在有违约问题,使得当前建筑工程产生了预期利益损害方面的问题,则需要在确定具体受损数额的基础上去公平调节,发挥出《民法典》当中针对违约金方面内容的制定成效。
(二)根据预期利益损害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赔偿计算方式
这部分内容在具体的研究以及分析当中,需要相关工作者依照当中预期利益损害赔偿案件的受损方实际需求来展开赔偿计算方式的筛选,提高利益保护成效的同时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平。
首先是鉴定计算这类方式的应用,要求相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应的申请,在完成各项材料的检查以及审核后再将其正式应用到鉴定流程当中。此时的鉴定工作会受到各类技术的影响而产生内容上的偏差,因此要规避只采用一类鉴定方式的情况出现,如果当前鉴定依据以及判断标准存在有相对模糊的问题,则要根据相应司法流程来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避免鉴定工作产生误差。在预期利益损害赔偿方面这部分工作的推进与落实上,申请鉴定计算属于一类有着显著应用效益的工作方式,倘若法院部门通过了预期利益损失鉴定方面的申请,则会选择将预期利益的最终鉴定结果看作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内容。由此也可以明确,如果缺乏非常实质性的约定内容,使得赔偿数额的计算缺乏实质有效的参考,或者整体计算方式不具备对应的证据来证明利益损失的最终数额,均会对后续赔偿工作的推进效益造成较多的负面影响。
在对比计算与类比计算的方式应用上,尽管可以利用特定的数据以及公式来计算出实际的结果,但是需要强化参照物的筛选以及实际应用效果。在工程未完成部分以及完成部分呈现出利润差距相对较高的情况是,将适用类比计算方法应用到其中则会诱发公平失衡的情况。因此如果当前工程在建设当中存在有分工以及收益相对平均的情况,则可以将对比计算的工作方式应用到其中;而对于收益相对平稳、变化不大的类似建设工程项目而言,类比该项建设工程的利润率计算预期利益更优;对于利润水平和行业发展发展不相上下的个体企业而言,类比同行业利润率亦有适用的空间。
差额计算方式在具体的应用当中,能够有效适配双方当事人的工作预期,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将其看作当事人在具体利润方面所提出的各类需求。如果招标文件当中提前设置了建筑工程的最低报价,则投标价高出该合理最低价的差额作为预期利益的具体数额在选择适用上存在上述方式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结语
综上所述,在对建设工程合同违约的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展开研究工作时,可以根据预期利益损害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赔偿计算方式;当事人约定的相关内容同样受到法律管控等方面来展开对应的研究与探讨,并提高预期利益损害赔偿的现代化管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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