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投标人围标、串标分析与招标人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期刊: 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 DOI: PDF下载

李瑞生

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020

摘要

围标、串标的出现不仅扰乱了其他投标人的正常经营,更加严重的损害了招标人合法利益。本文就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后果进行了分析,并从招标人角度就如何防范围标、串标,提出相应应对措施。


关键词

围标;串标;分析;防范

正文


1. 投标人围标、串标分析

1. 表现形式

围标、串标就是为了在某一投标项目中中标,由几家投标单位组成联盟,约定好利益分配,通过约定价格、技术文件以限制竞争,或通过其他不正当的投标手段,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最终获得项目承包权。围标、串标的形式多种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列举了比较常见的围标、串标行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 投标人围标、串标的原因

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的直接原因是围标、串标能提高中标率并且提高中标价。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的目的是为了高价获得项目的承包权,投标人之间进行围标、串标能极大的提高中标机率,并且大大提高中标价格。 大型项目采用围标、串标的违法手段投标,可使得中标价提高几百万甚至上千万。

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的根本原因是中标几率高但违法成本低。 投标人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进行围标、串标活动,由于法律及法规不完备,对此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因此与投标人取得的巨大经济利益相比,违法的成本相对很低。 最终在上述情形下,投标人不顾及法律及法规的威严,进行围标、串标的投标活动。 对围标、串标的惩罚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都进行了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规定




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存在着大批具备资质,但施工水平良莠不齐的施工单位,为了确保项目中标,投标人千方百计采用各种方式,甚至违规行为。这些也是造成投标人围标、串标的客观的原因。

另外,投标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围标、串标的违法行为较为隐蔽,其他人员难以发觉,或是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

3. 围标、串标后果

围标、串标直接危害了招标人的利益。首先,投标人通过围标、串标获得项目承包权的,中标价格要高于实际的市场价格,使得招标人的具有较高的费用风险;再者,不具备实力的承包人获得了项目承包权,在技术或者施工能力上不能满足项目的实际需要,很难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使得招标人具有较高的管理风险。

围标、串标同样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围标、串标排斥了其他实力雄厚的投标人中标,投标人的投标周期从购买标书开始,一般要至少15天,如有资格预审或大型项目周期可能会更长,投标人为了获得项目中标权,须在此期间集中造价人员、技术人员、商务人员共同编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行为,使得其他投标人白白浪费了大量资源。

围标、串标搅乱了市场秩序。个别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影响了其他正当竞争的投标人的权益,长此以往,投标人的围标、串标情形将越来越普遍。 是的投标人不再花费精力去加强学习优势技术与改进管理方法,而进行违规的投机行为。最终破坏了良好竞争及诚信环境,更加影响了招标的公平性及公证性。

2. 招标人防范措施

经上述对围标、串标产生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力度整治监管及惩罚力度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但作为招标人,应主动应对此类风险,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防范围标、串标行为。

1. 保证投标人的数量

投标人数量越多,围标、串标成功的机会越小,成本越高,因此保证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能有效的防止围标、串标。采用下列措施能有效的保障投标人的数量。

1.1. 相同专业的工程划分为一个采办包,标的额较大的项目能吸引具有实力的公司积极进行投标。

1.2. 招标公告的信息一定要公开,招标公告发布信息一定范围要广,发布信息的时间除满足法规要求外,可适当延长。

1.3. 设置适合本项目的资质要求,资质设置过高将影响投标人的数量。设置资格条件一定要对市场的供应商进行调研,根据项目的特点以及潜在投标人数量设置合理的资质,尽量设置满足的最低标准,以增加竞争性。

1.4. 根据市场调研的情况,在招标前主动邀请具备资质且信誉好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

对于关系密切、可能有投标嫌疑的投标人进行限制,如“母子公司”“兄弟公司”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2.2. 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 

2.3. 除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外,防止出现同一法人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在同一标段的投标过多,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同一法人控股的子公司在同一标包中同时投标时不得超过投标人总数的二分之一。”

3. 在招标过程中对关键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3.1. 投标人信息。发售招标文件,做好发售文件登记,每个投标人单独登记一份文件,防止其他投标人得知该投标人相关信息。尽量减少投标人集中接触的次数,如:投标人现场踏勘,如必须组织时,在整个踏勘过程中,对投标人信息加强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3.2. 标底金额。设有标底的,要对标底信息严格保密,由相关部门的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于其他无关人员进行保密。

3.3. 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应在评标前一天在专家选取系统中随机抽取产生,成员之间做好保密工作,评标委员会名单应由专人保管,防止其他无关人员得知。

4. 增加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违法和违规的成本

4.1. 投标保证金采用汇款形式,不接受保函。出具投标保证金能展示投标人的经济实力,如连投标保证金都无法缴纳的投标人,财务状况一般不是很理想,中标后,很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4.2.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要求必须从投标人开设的基本账户汇出,能有效的控制投标人采用“挂靠”投标,从而达到防止投标人围标、串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按照此款法规规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汇款后三日内,投标人应持汇款凭证复印件、基本账户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至招标人办公地点, 由招标人核实无误后,开具收据。若经招标人核实,投标人所汇投标保证金并非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则招标人将拒绝该投标人的保证金并于7日内退还保证金至其汇出账户(无息), 并且该投标人将不得参加本标段的投标。投标人在开标前持汇款凭证原件、基本账户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参加投标。 ”

4.3. 地方有特殊要求可采用“诚信保证金”。诚信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为预计金额的5%-8%。对诚信保证金核实,也可采用上述投标保证金的审查形式。

5. 优化评标办法

5.1. 采用最低价评标法,能有效防止投标人间的围标、串标。围标、串标的目的是投标人高价中标。最低评标价法的最根本的原则是一定范围内最低价为中标人,这也是招标的本质,用最简单标准确定了中标人,因此效果也非常显著,并且能有效的防止围标、串标。 但此种方法下也能出现围标、串标情况,投标人通常做法是:围标参与者报高价,围标组织者的投标人报价为最低价。所有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都参与围标、串标,中标人拉高了中标价,会导致项目成本增加。防止此种风险可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如:保证投标人数量以及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5.2. 不适用于最低价评标方法的项目如:设计、监理、大型工程项目,可采用综合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标法注意事项如下:

a) 应尽量避免使用 “投标人平均价得最高分” 的价格标评审方法。此种方式极易被围标或串标,通常的围标或串标做法是: 围标参与者报价采用极低价及极高价,而作为围标组织者的投标人报价为中间价,从而达到得高分的目的。

b) 优先选用“投标人最低价得最高分”的价格标评审方法,此种方法鼓励适当的低价。此部分最低价是指经技术及无价格商务评审合格后的低价,但应不低于成本价。此种方法下,也可能会有围标、串标行为。投标人通常做法是:围标参与者报价采用极低价得最高分,而作为围标组织者的投标人报价为次低价,从而都达到较高的分数的目的。但此时的中标价相对较低,项目成本增加不大。

c) 设置合理的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可接受的最高报价,超过即废标。招标控制价不宜设置的过高, 在围标、串标的情况下,中标价可能会更贴近招标控制价,造成费用增加。

6. 评标过程中详细评审

在招标文件中要赋予评标委员会否决围标、串标的投标人的权利。如:“评标委员会如认定投标人围标、串标,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其投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成员要认真、仔细的评审投标文件,如有下列情况,可认为是围标、串标,从而否决其投标。

6.1. 几家投标人代表签字,笔迹一致;

6.2. 几家投标人采用的中标后的组织机构人员有部分相同;

6.3. 投标文件部分内容类似,如编制风格、关键点、施工措施等;

6.4. 几家投标人标书同时出现同一低级错误;

6.5. 几家投标人报价相似,且报价的预算资料相似。

7. 建立系统的、完善的供应商管理体系

为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建立供应商管理系统,对投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等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进行收纳、整理并存档支持性依据,在今后的类似项目招标,拒绝其投标申请。

建立合同履约方的供应商管理系统,对合同履约过程中的情况定期进行评价,对于评价优秀的供应商,在今后的类似项目招标,主动邀请其进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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