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承包方风险管理的研究
摘要
关键词
工程总承包方 风险处置 应对思路 EPC
正文
1.研究课题的提出
为了积极适应国家大力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市场环境,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发包,作为传统施工总承包方必须紧跟国家战略发展积极应对工程总承包模式带来的发展机遇。工程总承包模式具备诸多优点的同时,也会给承包方带来更多的风险。为积极化解和应对风险进行了深入研究。
2.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
工程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与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施工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服务的承包模式,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造价和工期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通常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能根据实际需要结合项目特点按照风险分担应合理的原则和工程项目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建设单位在进行发包前应完成初步设计工作。
3.工程总承包(EPC)承发包模式中承包方承担的主要风险
在EPC承发包模式的项目中,承包方代替了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中发包人的一部分位置,处于项目建设的中心位置,除了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承包承担的常见风险外,许多原本由业主承担的不利地质条件风险、设备、材料及人工价格上涨风险也因此转移至承包方。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承包方承担的主要风险,主要包括联合体投标风险、投标报价风险、招标限价风险、管理风险、业主指令性风险、变更风险、审计风险等七个方面。
3.1联合体投标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图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施工图设计单位责项目设计工作,而项目的设计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工程的总造价的高低以及突破合同金额的可能性。按照招投标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约定,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联合体成员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故而联合体中的施工方间接承担了很大的施工图的设计质量风险。
3.2投标报价风险
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有一个封闭的边界。业主提供了全套的固定的合同内容、施工图纸和技术参数,边界条件是非常清晰的。EPC总承包项目中业主要求里边界条件是不完全封闭的,是一定程度上模糊的。招标人只是一定程度上提出了相对确定的条件、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和大致的范围,但工程量和施工图纸等内容没有明确。不只边界模糊,由于设计和施工方案不确定,人工、设备、材料等费用的上涨无法作出较为准确的估计,以及受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及出现不可预见情况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承包人无法对EPC项目作出精确报价。
3.3招标限价风险
通常招标时,招标人为了控制项目投资总额,阻止投标人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都会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在EPC总承包项目中,业主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就可以进行招标,设置最高限价的条件并不具备,强行设置不合理最高限价或业主经评估后故意设置低于项目实施所需总造价的最高限价,承包人未经精确评估即报价,中标后必然会遭受损失。
3.4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分为进度风险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成本风险管理、安全、健康和环境风险管理。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对承包方的管理水平需求特别高,考验承包方的资源整合能力和管理能力。当前,国内工程总承包EPC有如下3种做法:一是联合体投标;二是施工图设计单位牵头;三是施工单位牵头。哪一种方式究竟更好,各有优势与劣势,难以准确判断。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施工图设计单位,都是施工企业或者设计院的固有思维方式,各自独立思考,缺少全过程的思维方式;项目管理无法做到统筹3个阶段的综合管理,设计院似乎成为了第二监理的角色;缺少完成项目的的管理体系;多个单位之间,单位不同部门之间没有协调沟通、信息共享的机制;施工图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也没有完成利益共享的机制的建立。很明显,若承包人管理水平不高,又缺少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很难高效完成EPC总承包项目的实施。
3.5业主指令性风险
施工总承包模式,业主对承包人的工作进行严密的监控,承包人受制于业主因素比较多,大多数承包人都已经习惯了传统承包模式下的按图施工和建设单位的过程控制。在业主发出指令后,无论正确性与否,承包人大多数情况下只需按令执行即可,指令的正确与否风险是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因此,当采用EPC总承包模式时无论是雇主、咨询师还承包方,都会习惯地将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管理思路融入到项目的管理过程中,如在雇主要求中提供过分细致的图纸和规范,项目实施中对承包方图纸进行详细审核,聘请监理公司对承包方施工进行管控,这是大量项目失败和产生纠纷的主要因素。另外,业主指令的正确性与否,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判断并预见后果的,在业主发出指令后,承包人在保证实现业主功能性要求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业主错误性指令予以拒绝或提示、建议,避免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及承包人自身的利益损失。
3.6变更风险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一般采用总价合同形式,但总价合同并不代表着固定价,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调整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第十九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应该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了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格通常不予调整。在EPC项目中,业主只提出了相对明确的条件、功能要求、技术标准和大概的范围,招投标的边界不明确,EPC方案招标、初步设计招标、工程边界不明确,后续施工是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还是合同范围外的调价存有很大的争议。
3.7审计风险
EPC合同是总价合同无论实际工程量如何变化,都应该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或者价款作为结算根据,这样可以鼓励施工企业优化设计或采用四新技术及管理方式减少投入获取利益。固定总价合同若经审计会带来:实际工程量或者价格高于合同却要按合同执行;实际工程量或者价款低于合同约定却要按实际结算。这种不合理的审计方式,对承包人来讲非常有害。即使有关司法部门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必须予以改正。但实际上并没有能真正的阻止业主在招标阶段直接将该条文写进招标文件,或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4.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下承包人的风险应对
4.1联合体投标风险的应对思路
因联合体成员之间须承担连带责任,故联合体成员特别是在拟投标项目中所占工作量较小的一方联合体成员(以下简称“风险方”),在选择联合体形式投标前,应严格考察联合体其他各方的资产、信誉、类似项目业绩情况等,评估联合体其他方的履约能力。通过对联合体其他方履约能力评估,投标前联合体成员之间签署联合体协议,要明确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工作分工、风险及责任范围、违约责任分担等。如联合体其他方承包范围内的工作难度较大的,风险方可要求该联合体成员落实履约担保措施。项目中标、工程总承包合同签署时,针对总承包合同内容,联合体成员之间签署联合体协议补充协议,明确工程总承包合同下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具体工作范围、权利义务及责任等。
4.2关于投标报价风险的应对思路
在EPC项目中设计环节是主导,施工单位要借助于经验丰富的施工图设计单位进行估算和报价。同时承包人要把握时机尽可能获得并考虑所有相关材料,做详细的现场勘察,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地质地理环境、水文气候、资源供应、劳动力市场等。施工图设计单位也应尽可能与业主沟通,了解并确定业主的要求,最大程度的还原初步设计的设计思路,降低方案的修改次数。
4.3招标限价风险的应对思路
在EPC项目中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即进行招投标,难以准确估算工程实际造价。此时,投标人应加强与招标人沟通交流,准确了解业主的功能性要求,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测算,对于业主设置的不合理最高限价,承包人在沟通无果后要终止投标。同时,承包人要通过科学管理,采用四新技术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施工成本,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实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自定、价格费用自选、科学组织施工。
4.4管理风险的应对思路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的灵魂是设计与施工的融合,融合需要机制。工程总承包EPC企业不但要在组织机构上符合需求,更主要的是要在软件配置上满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具有满足工程总承包要求的人力资源,强大的施工组织能力,成熟的联合体单位,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有力的技术支持能力,在市场中的物资供应能力,强大的工程总承包协调能力来应对风险的能力,先进的企业文化等。工程总承包EPC企业应不断尝试设计与施工的融合,学习先进工程总承包管理和设计经验,组建成熟的设计团队,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制度、明确责任。
4.5业主指令性风险的应对思路
承包人处于项目建设的中心位置,拥有项目建设的主导权。对于业主合理的指令,承包人应该采纳,按令执行;对于业主错误的指令,承包人可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予以拒绝,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判断:(1)承包人难以取得所需要的货物;(2)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用性 (3)将对履约保证的完成产生不利的影响。业主接到此类通知后,应经确认无误后予以认可并取消或改变原指示。
4.6变更风险的应对思路
在合同谈判、签订过程中,承包人需要利用自身的设计管理、施工管理能力在项目投标、签订的时候来闭合项目开口部分,要明确项目的设计,工程量的具体内容和参数,使得项目处于较为封闭的环境。合同的签订要明确工程范围,为变更打下基础。
4.7审计风险的应对思路
业主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却没有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导致地方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过大,使承包方利益损失的风险偏大。承包人可以通过跟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争取对审计期限加以必要的说明,比如合同约定业主在收到承包人结算资料起超过1年仍不能完成审计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鉴定为业主已认可上报的结算资料和结果,鉴定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政府审计或财政评审结论,承包人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5.结论
目前国内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有关的法律制度体系正在逐步健全过程中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方承担了较大的风险,通过采取多种风险应对措施可有效化解部分风险。
参考文献:
1.建市〔2016〕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2. GB/T50358-2017,《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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